環保部機動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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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文件
環發[2009]145號
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
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113個環保重點城市環境保護局: 為加強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規范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管理,我部組織制定瞭《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工作,規范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環保部門對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環檢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環檢機構的委托和監督性抽查。
城市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內環檢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組織環檢機構間比對實驗,受理公眾投訴。
第四條 省級環保部門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方便群眾、數量控制和社會化運作的原則編制環檢機構發展規劃。
第五條 申請開展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通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並在認證合格有效期內;
三)檢測設備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並具備與城市環保部門聯網的條件;
四)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各1名,每條檢測線至少配備3名檢測人員,與檢測相關的人員應滿足《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