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定格式
篇一:行政處理決定書
官店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理決定書
官府行處字(2009)第1號
申請人:趙久倫,男漢族、生於1953年8月4日,貴州省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官店村大堰組。農民。
被申請人:陸遠近,男、漢族,生於1933年11月16日,貴州習水縣人,住本縣官店鎮官店村大堰組。農民。
申請人趙久倫與被申請人陸遠近為觀音廟、又名偏巖子山林產生權屬爭議,申請人請求處理,該案現已調查終結。 申請人稱:觀音廟爭議林地系其父親趙華廷已故)遺留下來的,其四至為上抵陸久坤山,下抵陸遠近山、左抵油槽、右抵溝,申請人之父承包該山林期間,均未與他人發生過爭議、1989年3月,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房屋被燒毀而無山林證,便在申請人爭議山林上砍伐樹木,遂發生瞭山林權屬爭議,為維護合法權益,特申請政府予以確認。
被申請人稱:爭議林地系其父輩在清朝末年從他人手中購得,後來被其繼承並經營管理至今。
經查:爭議林地名叫觀音廟,又名偏巖子,山林證上記載為田壁頭。解放前、爭議林地系鄧傢申請人之外祖父)祖業。因鄧傢無子,申請人之父趙華廷到鄧傢落戶,對鄧傢雙老盡瞭贍養
義務之後繼承瞭該林地,解放後進行土地改革、該林地改給瞭申請人之父趙華廷。1979年,申請人房屋被火燒毀。為建新房,申請人一傢曾在爭議林地裡砍伐瞭大量樹木用於建房。被申請人在當時並未幹涉、阻攔申請人一傢砍伐樹木。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時仍由趙華廷承包,且一直處於申請人一傢的實際管理之中,爭議地屬申請人承包林地有工作人員調取的大量書證在卷佐證。但據陸遠近山林證及當事人雙方在人民公社時期入社的林地清冊上記載,被申請人在爭議林地下邊有一幅名叫“田壁頭”的山林。被申請人山林證上所記載的“田壁頭”山林,左右下三至清楚,上至為“趙久倫山”,而申請人林地清冊上也記載其觀音廟下至陸遠近山,由此可以認定、陸遠近在爭議林地確有一幅山林、面積為0.1分66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