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預案評審應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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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應急預案的評審、修訂規定
應急預案的評審、修訂規定
為貫徹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傢安全監督總局令第17號),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以下簡稱《導則》),特制定本制度。
一、 評審方法
應急預案評審采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形式評審主要用於應急預案備案時的評審,要素評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應急預案評審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種意見進行判定。對於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項目,應給出具體修改意見或建議。
1、 形式評審
依據《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對應急預案的層次結構、內容格式、附件項目以及編制程序等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應急預案的規范性和編制程序。
2、 要素評審
依據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二、 評審程序
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後,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應急
預案進行評審。
1、 評審準備。
成立應急預案評審小組,由應急小組成員組成。落實參加評審的單位或個人,將應急預案及有關資料在評審前送達參加評審的單位或個人。
2、 組織評審
評審工作應由公司總經理或安全生產辦公室的負責人主持。應急預案評審工作組討論並提出會議評審意見。
3、 修訂完善
認真分析研究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重新進行評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