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打架處分決定
文章分類:學生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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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學生打架鬥毆事件處理規定
關於學生打架鬥毆、聚眾鬧事
違紀事件處理的暫行規定
為創建和諧校園,凈化育人環境,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氛圍,進一步規范學生的行為,杜絕學生打架鬥毆事件的發生,使學生養成遵章守紀、文明禮貌的良好習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參與打架鬥毆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三人以上聚眾鬥毆者,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三、糾集本校學生、外校人員聚眾鬧事,打架鬥毆、造成惡劣影響的,除依照第一、二條處罰外,學校按違法事件移交派出所處理。
四、挑撥、教唆、起哄、慫恿其他學生打架的學生,作為參與打架者處理,以“勸架”為名參與打架者,同樣以參與打架處理。
五、組織、參與打架鬥毆、聚眾鬧事造成受害方身體傷害的,受害方一切醫療費用由肇事方承擔。
六、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參與打架鬥毆、聚眾鬧事者,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加重處分:
1、違紀後,認錯態度不好者;
2、屢教不改或第二次違紀受處分者;
3、違紀群體中的組織者、策劃者;
4、糾結他人使事態擴大者;
5、勾結校外人員作案者;
6、威脅打擊報復檢舉人和證人者;
7、作偽證,給事件調查增加困難者;
8、攜帶管制刀具等;
9、其他應予以從重或加重處分者;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