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傳講話稿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法制宣傳講稿1
五星紅旗,你是我的驕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法制宣傳講稿
梁淑琴
同學們:
每個星期一的早晨,同學們一定都會感到異常的激動吧?是的,每逢星期一,全國各類學校都要舉行莊嚴的升旗儀式。看著鮮艷的五星紅旗冉冉升起,聽著耳邊奏響的雄壯國歌,我們少先隊員不約而同的敬上瞭我們最神聖的隊禮。 當你們進行這個莊嚴儀式時候,你知道嗎?你正在遵守著我們國傢的一項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以下簡稱《國旗法》)。《國旗法》第十三條規定: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全日制中,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一、走近《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於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罕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佈,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條。
1、哪些地方可以升掛國旗
《生日常行為規范》第一條就規定:尊敬國旗、國徽,會唱國歌,升降國旗、奏唱國歌時肅立、脫帽、行註目禮,少先隊員行隊禮。隊員們,你是不是想過:哪些地方可以掛上一面國旗呢?這在《國旗法》第五條中就有明確規定: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所以,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