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中規章制度
篇一:民辦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石嘴山市民辦教育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加強對民辦教育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傢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部門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若幹意見試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11〕147號)精神,結合我市民辦教育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傢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傢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學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堅持“積極鼓勵、大力發展、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民辦教育發展方針,重點發展非義務教育階段民辦教育,積極支持民辦學前教育、民辦中職教育發展,發展義務教育階段和普通優質民辦學校,滿足社會多樣化需要。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民辦教育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佈局;建立教育、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物價、財政、地稅、審計、民政、監察、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衛生、工商、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民辦教育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和工作機制,定期研究、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民辦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配備專職人員做好民辦教育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民辦學校評估督導,對辦學資質、教學質量、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等進行嚴格監督、評估和檢查;逐步實行民辦學校信譽記載制度,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實行民辦學校年檢制度。民辦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絕檢查。要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年檢標準加強學校管理、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規范學校各類檔案。對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達到標準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審批部門限期整頓,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