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作文
篇一:法制教育征文
未成年人發現犯罪事實有義務報案嗎?
案例簡介:王三是某的學生,今年10歲。5月4日下午3點左右,王三放學回傢,路過一小路口時,發現有一位老爺爺躺在地上,王三便上前攙扶,哪知老人雙眼圓睜、牙關緊閉,一動不動。再瞧印堂發黑,王三感覺不好,便報告瞭就近的派出所。後經偵察勘驗,發現老人系被人毒死。
律師的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因為任何犯罪都是對國傢、單位安全和利益的破壞,是對公民個人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侵犯。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所以,未成年人發現瞭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也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報告司法機關。本案王三正是很好地履行瞭這一義務。
未成年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嗎?
案例簡介:李紅,男,29歲,系貨車司機。一天傍晚,李紅駕駛130貨車去采購貨物,由於違章超車、車速太快,將順行的騎自行車正常行駛的曹某撞傷。李紅見天色已暗,車輛稀少,便將曹某拖到路邊樹叢中,後逃離現場。哪知,這一切被正在樹叢中玩耍的9歲男孩田亮全部看在眼裡。案發後,檢察機關要求田亮出庭作證。
律師的話: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本案田亮目睹李某肇事的全過程,因而有作證的義務。為保證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如果某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對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實卻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則可以作證人。年幼的人,能否作為證人,應視其智力發展狀況,判斷其能否辨別是非,正確表達。本案中,田亮隻有9歲,但如果對目睹的事實能正確表達,能辨別是非,則應該肯定他的作證能力,允許其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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